本机关于2022年04月20日对你在神墨幼儿园院内遛狗不拴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4月19日,上街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与汝南路交叉口附近进行巡查,巡查时发现姜鑫喜在神墨幼儿园院内遛狗不拴绳,执法人员依法向姜鑫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后,对该犬只进行检查,姜鑫喜出示了身份证显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携带养犬证和束犬链。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等为证,充分证明违法事实清楚。
2022年04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城综罚先告字〔2022〕第024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你在神墨幼儿园院内遛狗不拴绳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携带养犬证,具备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链全长不得超过1.5米”,第八项:“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的规定。
结合你的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类中《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在神墨幼儿园院内遛狗不拴绳的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携犬出户的,有第十八条规定二项违法行为的,或第二次违法的。处罚标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八条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圆整(¥500.00元)的罚款处罚。
你应当自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