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2023-05-29 2023-05-29
关于芦超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料一案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3日对“芦超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料”一案立案调查。2023年3月12日,上街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上街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接市民举报(郑州市上街区峨嵋路与锦江南路交叉口往东200米路南有占用人行道路堆放施工穿线物料问题),芦超未经行政审批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堆放施工穿线物料。相关证据: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询问笔录》证明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内容;2.《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了违法行为;3.芦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充分证明违法事实清楚。

2023年3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城综罚先告字〔2023〕第01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类《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芦超的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芦超的上述违法行为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周边公共场地堆放物料,面积超过2平方米,逾期不改正的,或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处罚标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并保持整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圆整(¥500.00元)的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上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