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卫医罚决〔2022〕1号
被处罚人:郑州市上街区汪希昭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U;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PD*********0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上街汪希昭诊所;地址:上街区新安路中段;主要负责人:汪**;性别:*;民族:*族;联系电话:13*****72)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03月17日,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王晓燕、李秀丽在上街区新安路中段郑州市上街区汪希昭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郑州市上街区汪希昭诊所”未按照规定填写患者的《门诊工作日志》就诊记录和处方记录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认定证据:
1、2022年3月17日提取“郑州市上街区汪希昭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2022年3月17日提取“郑州市上街区汪希昭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2022年3月17日提取“郑州市上街区汪希昭诊所”主要负责人汪希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2022年3月17日提取“郑州市上街区汪希昭诊所”主要负责人汪希昭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2022年3月17日《现场笔录》(编号:2022031809391641074101);
2、2022年3月17日取证材料(照片8张);
3、2022年3月22日《询问笔录》(汪希昭)。
“郑州市上街区汪希昭诊所”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登记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簿记抢救病历;”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相关裁量标准,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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