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24-04-23 2024-04-23
郑州巨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郑州巨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794214645  

地址:上街区310国道与金华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     邮政编码:4500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                            

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对郑州巨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生产车间正在电焊作业的工人赵××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郑上应急现记〔2024〕7号)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郑上应急责改〔2024〕5号)1份;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郑上应急现决〔2024〕2号);证据四:执法记录仪执法视频1份;证据五:整改报告以及《整改复查意见书》(郑上应急复查〔2024〕4 号)1份;证据六:应急管理部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赵××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违法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该项问题已整改。证据七:从业人员名单,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13人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豫应急办〔2021〕120号),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备注: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二要考虑行业类别。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上裁量,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下裁量。三要考虑特种作业人员违法持续时间及频次裁量。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者特种作业人员违法作业3次以下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或者有特种作业人员违法次数3次以上5次以下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违法持续时间一年以上或者有特种作业人员违法次数5次以上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你单位属于一般行业,企业规模属于小微企业,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综合考虑,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下较低幅度裁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上街支行,账号99001880170000298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