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董××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
住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号 邮政编码:451100 联系电话:18*********
工作单位:郑州金川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37号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对董××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作为郑州金川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参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郑上应急现记〔2025〕55号)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郑上应急责改〔2025〕55号)1份;证据三:执法记录仪执法视频1份;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证据五:情况说明1份;证据六:整改情况及《整改复查意见书》(郑上应急复查〔2025〕49 号)1份。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一、二、三、四、五、六证明董××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参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已整改完毕。证据七证明郑州金川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你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阶次A阶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郑州银行上街支行,账号 99001880170000298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上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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