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22-04-17 2022-04-17
上街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规范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对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过程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街区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洪涝、干旱灾害,暴雨、大风、冰雹、低温冷冻、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的调查评估,适用本办法。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按上级规定协助配合调查。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规律,客观反映自然灾害发生机理、致灾原因以及防灾减灾和救援救助情况;建立整合优化调查评估指标体系,深入分析灾害应急处置特点规律,突出实效,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防、抢、救”能力工作。

第四条  采取“统一协调、分级负责、部门联合”的方式,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和调查评估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会商、现场调查评估及相关业务咨询工作,以及本辖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基础数据的收集填报和审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分工协助配合。


第二章  调查评估的启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适时启动区级调查评估:

(一)发生因暴雨、冰雹、大雪、大风等自然灾害死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以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区农业人口10%以下;

(三)发生地震、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四)造成明火热点的森林火灾。

(五)有其他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情况。

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参与配合国家、省、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相关灾情数据,对灾害造成损失和影响进行预评估,初步判断是否达到自然灾害启动标准,组织评估启动前会商,起草调查评估启动建议,上报区政府。


第三章  调查评估的组织


第七条  经区政府同意,向有关单位和灾种相关单位发函,成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组。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组由灾种相关职能部门和灾害发生地镇(办)组成。调查评估组组长由灾种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担任,应急、公安、消防、气象、农委等综合部门和灾害发生地镇(办)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必要时,需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后,由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及灾害发生地镇(办)召开会商协调会,完成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区应急局负责对灾害评估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调查评估的内容、方法、时限


第八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采取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走访座谈、入户调查、数据收集、技术分析等方式进行,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涉及区域范围、造成损失情况、各镇(办)应对情况、社会各界反应等方面。

(二)自然灾害发生原因。调查灾害发生全过程,深入分析成灾机理。对森林火灾、山体滑坡等特殊灾种明确是否有人为因素影响。

(三)灾情损失与影响分析。灾情损失重点分析人员伤亡,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受害森林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灾害影响重点分析伤亡人员处置、医疗救治、长期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抢通抢修、恢复功能,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企业生产恢复,农户后续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因灾返贫等。

(四)历史相似案例对比。对比分析灾种、发生区域、致灾强度、灾害损失量级等历史相似案例灾害应对工作开展情况。

(五)灾前预警处置评估。从预警信息发布数量和时效性、灾前转移安置情况、救灾物资准备情况等方面分析评价灾前预警工作。

(六)应急救援救助评估。从应急指挥、应急预案启动、救援人员和装备投入数量、救援救助时效性、救灾物资发放、受灾群众安置、受灾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分析评估灾害发生过程中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突发事件应对评估。从灾情报送和舆情处理两个方面分析评估灾害过程期间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八)防灾减灾能力评估。从应急预案演练、应急培训、宣传教育、灾害防治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五个方面分析评估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情况。

(九)经验总结及工作建议等。总结整个灾害过程期间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分析并客观评价灾害的性质和特定环节责任,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第九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调查评估组组长负总责,在自然灾害发生1个月后开展调查评估,6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终稿,特殊情况下,经区政府同意,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经调查评估组组长及调查评估组全体人员签字,报区政府,调查评估结束。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开调查评估报告。


第五章  调查评估的结果运用和保障


第十条  灾后对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核定,是对灾害过程的全面总结,是对灾害损失的最终认定。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是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的基础。科学准确的评估,对灾后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方案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一条  建立区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专业队伍,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设立区财政专项经费,保证调查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要积极保障调查评估工作开展全过程的各类信息传送畅通,并有应急后备措施。与气象局、农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数据及时、准确接收共享。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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