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食品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以《河南省深化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4年)》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坚持疫情防控和食品生产安全两手抓,聚焦突出问题大整治、开展风险隐患大检查,研究把握监管规律,推进实施科学监管。以创建食品安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统领,立足严的主基调,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严查严处违法行为,努力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生产监管检查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 “六保”任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总体目标
以企业风险分级监管为基础,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法律义务为重点,以在食品生产全面6S标准化现场管理、实施"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为抓手,坚持“两实一防一服务”的工作思路,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监管互查,以及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综合治理,促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生产可追溯能力明显增强,食品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动态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有效推进,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开展小作坊治理提升活动。全面落实《河南省食品“三小”治理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4年)》,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积极推进小作坊园区建设,打造一批“名特优”食品小作坊,全面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食品生产安全工作,努力实现各项工作高效有序。
三、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由“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构成。市本级以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为主,并将检查属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和检查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相结合。县(市、区)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2022年继续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范围是辖区内所有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登记的食品小作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工作职责,市县两级分别组织实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同时每月10日前将上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河南省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并在网站或媒体上面向社会予以公示。
(二)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在县级层面主要是日常监督检查为主,即以企业的风险定级为基础,根据风险等级和拟定的检查频次及检查计划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在市局层面一般按照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方式对部分企业及下级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性监督检查。
(三)食品安全体系检查
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与通过公开选取的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专家组成审核工作组,对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在生产资质、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食品安全控制、出厂检验、销售台帐、追溯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等进行审核。
四、检查内容
1.属地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情况;
2.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执行情况;
4.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和上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5.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应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检查重点
1.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情况;
2.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是否真实、有效情况;
3.连续两年以上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一年内出现2批次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整治情况;
4.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饮料、调味面制品、压片糖果等高风险及消费量较大的企业风险防控情况;
5.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舆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地区和企业整治情况;
6.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7.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追溯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
8.企业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情况(抽查考核);
9.风险隐患及不合格产品查处整改情况;
10.是否存在“一非两超”情况;
11.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12.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卫生控制制度、食品出厂检验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落实情况;
1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保持和产品注册、备案情况;
14.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情况;
15.其他应检查的重点情况。
六、任务分工
1.市本级开展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企业,总体检查比例不低于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的7%,体系检查完成30家。重点检查在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风险监测发现问题,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及其他重点企业,同时检查县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负责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监督整改、跟踪、反馈;开展食品生产许可保持情况专项检查,覆盖范围不少于市局审批新获证企业的25%.
2.县级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风险分级要求频次制定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在此基础上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每月10日前将上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河南省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负责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监督整改、跟踪、反馈;按照日常监督要求,落实新登记食品小作坊2个月内的首次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档案;结合新获证企业3个月要求的首次监督检查,开展食品生产许可保持情况专项检查,覆盖全部新获证企业;按照市局印发的《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防御工作指南(第一版)》要求,指导帮助企业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食品生产安全两手抓,确保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安全两保障。
3.市级每年将不定期组织异地检查、交叉互查活动,由市局随机选取食品生产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
4.深入推进“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各区县(市)局要继续鼓励引导企业积极推进“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指导企业具体实施,帮助企业做好培训,不断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2022年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和示范小作坊完成“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达到100%.
5.开展小作坊治理提升活动。深入宣贯《河南省食品“三小”治理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4年)》,各区县(市)局要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严格执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目录》,积极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园区建设,打造一批“名特优”食品小作坊。引导和推动全市小作坊规范生产、健康发展。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市)局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监管责任,根据辖区实际结合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制定本级年度食品生产监管计划,科学制定各单位的月度检查计划,明确对象、人员、内容、时限和工作要求,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统一、协调、高效、无缝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单位要在3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年度食品生产监管计划。
2.严格检查,注重实效。市局飞行检查将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形式开展,确保实效。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强化跟踪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有关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市)局要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现场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要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以图片或影像资料形式记录监督检查信息,实现责任可追溯。监督检查要有针对性,可根据每次检查实际确定重点项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时实施复查;需对产品抽检的,应按照抽检工作程序抽样送检;涉及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开展后续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严重隐患,要深入剖析原因,编制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适时开展专项整治。
3.及时公开,妥善处置。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并在企业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市局完成飞行检查后一周内,除在市局网站发布检查结果公告,还要形成飞行检查情况通报,对属地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求属地监管部门进行说明。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依法依规,廉洁自律。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精神,依法依纪开展督查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形式主义,确保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实施飞行检查时不得违规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不得接受属地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的接待或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