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0-05-23 2020-05-23
关于对河南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处〔2020〕068号


当事人:河南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106MA4641CY9Y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与汝南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2020年4月14日我局接到关于你公司投诉举报称:在你公司店内购买的“芝麻酱”,无生产日期何来保质期三无产品、“油桃”虚假标注特级,保质期过期,包装日期20-04-02,保质期5天,保质期过期。标签下面还有一个包装日期20-03-19,保质期5天”。我局2020年4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被诉产品均为你公司销售的。芝麻酱是从郑州市上街区超超曹州府香油坊购进的,芝麻酱购进时无标签,超市购进后称重加签,标签显示内容为包装日期、保质期、重量、单价、总价与店内条形码,建立有上述食品的进货台账,没有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共购进上述芝麻酱110.8公斤,销售了94.05公斤,进价18.5/斤,售价19.8/斤,货值金额共计4387.68元;油桃为你公司从市场购进,购进后于2020年3月19日将小包装称重加签,标签标注事项为包装日期、保质期、重量、单价、总价与店内条形码。4月2日超市员工将变质油桃挑出后再次称重加签,所以销售的油桃有两张标签。为提醒顾客尽快食用,你公司在油桃的价签上标注保质期005天的字样,投诉人购买上述油桃时,已超过超市加贴标签的保质期。上述油桃购进时未索要相关凭证,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油桃共购进6公斤左右,截至调查终结均已销售完毕,除去自然腐败,共销售了2.908公斤,进价26元/公斤,售价29.6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77.6元,违法所得共计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忠伟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王青平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主体资格认定及委托关系  。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郑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打印件2份、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1张、郑州市上街区超超曹州府香油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超市销售记录打印件2份,超市进货台账复印件2份、当事人芝麻酱出货单打印件1份,现场提取的油桃销售记录打印件1份 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 。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一、你公司采购油桃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同时参考《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本条规定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行政处罚标准为“给予警告”之规定,你单位属初次违反,责令你单位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采购芝麻酱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同时参考《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本条规定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行政处罚标准为“给予警告”。你单位属初次违反,责令你单位采购食品应当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你公司未按规定销售散装芝麻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同时参考《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本条规定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行政处罚标准为“给予警告”。你公司属初次违反,责令你单位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你公司经营标签标有“特级”字样油桃,无法提供关于“特级”字样的资质或证明及你公司购进油桃后加贴虚构保质期的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同时参考《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裁量阶次为轻微,行政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你公司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裁量阶次为轻微,责令你单位停止上述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6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责令你单位采购食品时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停止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捌拾陆元;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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