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19-07-13 2019-07-13
关于对郑州市上街区陈双玉小吃店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27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陈双玉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3XGEF2XX(1-1)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丹尼斯负一楼生鲜处

 

2019年6月27日,我局对你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店经营的生产队土豆粉(标签标示:产品名称:土豆粉(湿淀粉制品);生产日期:20190626;净含量:350克)提供不出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局于2019年6月27日批准立案并开始调查。

2019年6月5日,你店经营的食品鸭血(标签标示:产品名称:鸭血;生产日期:2019/05/13;保质期:120天)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27日,你店店经营的食品土豆粉(标签标示:产品名称:土豆粉(湿淀粉制品);生产日期:20190626;净含量:350克)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郑上市监食药责改〔2019〕0605-01号);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郑上市监食药当罚〔2019〕17号)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你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郑州市上街区陈双玉小吃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你属于初次违反拒不改正,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阶次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标准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罚款捌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