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29号
当事人:郑州雍氏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106584351487T(1-1)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西段37号院9号楼一层西户
2019年6月28日,我局接到电子检验报告(No:DC19410100461930695、DC19410100461930696),报告显示:你单位生产的菊花晶奶粉伴侣(生产日期:2019-06-01;保质期:24个月;规格:340克/袋)、清乐宝植物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19-06-01;保质期:24个月;规格:350克/袋)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你单位共生产上述批次菊花晶奶粉伴侣固体饮料240袋、清乐宝植物固体饮料240袋,共销售上述批次菊花晶奶粉伴侣固体饮料120袋、清乐宝植物固体饮料144袋,销售价格均为4元/袋,违法所得为1056元。你单位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920元。我局执法人员对剩余的120袋菊花晶奶粉伴侣和剩余的96袋清乐宝植物固体饮料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你单位生产的菊花晶奶粉伴侣固体饮料、清乐宝植物固体饮料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郑上市监食药查扣〔2019〕011号);4、财物清单(郑上市监食药查扣〔2019〕011号);5、扣押的96袋清乐宝植物固体饮料和120袋菊花晶奶粉伴侣。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郑州雍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你单位违法生产的菊花晶奶粉伴侣固体饮料、清乐宝植物固体饮料货值金额为1920元,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违法生产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行政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郑上市监食药物凭〔2019〕011号);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伍拾陆元整;
3、罚款伍万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