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19-12-28 2019-12-28
关于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67号


当事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1892085Y

住所: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28号



2019年11月7日,我局接到电子检验报告(No:A2190252663146012C;No:A2190252663146012CF),报告显示你单位经营的猪肝(生产日期:2019-10-10)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1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猪肝。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1日以17元/kg的价格从郑州多美佳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4kg上述批次猪肝在卖场销售,销售价格为21.6元/kg。截至2019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猪肝。据你单位陈述:上述批次猪肝于2019年10月12日抽检了1.95kg,损耗0.05kg,剩余2kg因为不新鲜于2019年10月13日销毁。你单位2019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郑州多美佳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据(入库单)等资料的复印件、抽检不合格批次猪肝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NO.37912669)、《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4143261108)、报废申请单等复印件及该公司载有上述批次猪肝信息的进货台账复印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资格及委托关系。

2.电子检验报告、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你单位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询问笔录、进货台账复印件、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货凭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NO.37912669)、《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4143261108)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郑上市监食药罚告〔2019〕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肝(电子检验报告(No:A2190252663146012C)所涉批次猪肝)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进货台账复印件、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货凭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NO.37912669)、《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4143261108)复印件等资料,说明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且能如实说出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相关证据显示你单位事先不知道购进的该批次猪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且上述批次不合格猪肝实际未售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你单位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罚。鉴于你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调查情况,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