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63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韩风源烧烤涮自助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3GL3Q3E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与金屏路交叉口东南角和昌都汇广场F-5
2019年8月28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与金屏路交叉口东南角和昌都汇广场F-5的郑州市上街区韩风源烧烤涮自助餐厅进行食品抽验,现场在该店抽取了一批风味肠(腌腊肉制品)(详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o:DC19410100463634715),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详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19(GKJC)4715-D)。我局于2019年10月16日批准立案并开始调查。经查上述食品风味肠是该单位于2019年7月16日从中牟县优福记调味品商行购进的,总共购进了2件,购进价格为65元/件。因为该店为自助餐厅,销售价格无法确定,故货值金额共计1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检查,当事人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19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在现场未发现上述风味肠。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单位经营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郑州市上街区韩风源烧烤涮自助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冬冬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袁泽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认定及委托关系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抽检单复印件、抽检结果检验报告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
3.进货台账复印件、购进票据复印件、购进渠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查报告,证明货值金额,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郑州市上街区韩风源烧烤涮自助餐厅经营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共购进2件10公斤风味肠,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2000的,裁量阶次为轻微,“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郑州市上街区韩风源烧烤涮自助餐厅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