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19-11-29 2019-11-29
郑州市上街区品悠百货店 (袁凯 )涉嫌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54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品悠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69T6D2X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新建街豫翠园5-4-A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建街豫翠园5-4-A号的郑州市上街区品悠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金润福口水面韩式碳烤面(制造商:邢台市凯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6/08;净含量:300g/袋)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另2019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上街区品悠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爱豆美式波浪薯片(山东伟龙食品有限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批准立案并开始调查。经查,2019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上街区品悠百货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2019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已发现该店存在上述行为,并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郑州市上街区品悠百货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市上街区品悠百货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袁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各一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郑州市上街区品悠百货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你店主动下架未查验食品,落实台账制度,且情节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主动下架相关食品,完善台账,且情节轻微,建议给予郑州市上街区品悠百货店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