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19-12-11 2019-12-11
郑州市上街区信玲百货店 (刘信玲)涉嫌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64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信玲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3GL3Q3E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街道龙吟世家小区1号楼M-001商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9月20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街道龙吟世家小区1号楼M-001商铺的郑州市上街区信玲百货店进行食品抽检,现场在该店抽取了一批乌梅干(蓝莓味)(详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DC19410100463733966),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详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C2019091007)。我局于2019年11月5日批准立案,并开始调查。经查,上述食品乌梅干是该单位于2019年9月19日从荥阳市桥楼镇福敏糖酒批零部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盒共20袋,购进价格为14元/盒。抽检了18袋,价格1元/袋,吃了两袋,货值金额18元。截至送达检查报告时,经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上述乌梅干。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郑州市上街区信玲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信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认定。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抽检单复印件、抽检结果检验报告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

3.进货台账复印件、购进票据复印件、抽样结果通知书、购进渠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单,证明货值金额,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郑州市上街区信玲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郑州市上街区信玲百货店共购进上述乌梅干1盒共20袋,购进价格为14元/盒。抽检了18袋,价格1元/袋,吃了两袋,货值金额共计18元。并未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同时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本案事实,你单位并未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给予郑州市上街区信玲百货店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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