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38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锦世缘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2C7DC15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东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检查时,在你店后厨分别发现“阿诺黑糯米糕”与“美鲜加”杭椒肉柳各一袋,当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7月10日对该店进行询问调查,你店购进上述产品时均未查验上述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另2019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魔素”川粉一袋,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对你店经理询问后你店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场对你店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单位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当事人初次违反拒不改正的,裁量阶次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标准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郑州市上街区锦世缘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杨红丽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吴涛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各一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郑州市上街区锦世缘酒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你店初次违反拒不改正,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当事人初次违反拒不改正的,裁量阶次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标准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你店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