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19-10-16 2019-10-16
关于对 郑州市上街区黄田蔬菜摊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46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黄田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2P4Q76D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新农贸市场A1-D5区03号

 

2019年9月17日,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8月20日,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在你(单位)抽取了一批大绿豆芽,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NCP19410100463437194)。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No:NCP19410100463437194),你(单位)放弃复检申请。你(单位)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批准立案并开始调查。经查,上述批次的大绿豆芽是你(单位)于2019年8月20日从郑州市上街区张老有豆制品店购进的,共购进上述批次的大绿豆芽70斤,购进价格是每斤1元,销售价格是1.2元每斤。截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另查明,你(单位)购进上述批次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和产品检验报告并留存,同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你(单位)并不知道购进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3、询问笔录;4、供货方郑州市上街区张老有豆制品店的《营业执照》;5、销货清单;6、产品检验报告;7、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郑州市上街区黄田蔬菜摊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你(单位)上述行为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说出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事先不知道购进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没收食品。至本案调查结束,未接到消费者反映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适的症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5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