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19-11-28 2019-11-28
关于对郑州市上街区肖德荣豆芽摊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47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肖德荣豆芽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48KFT9L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新农贸市场A1-C1区01、02号

2019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和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郑州市上街区肖德荣豆芽摊的黄豆芽和绿豆芽进行了抽样检测。2019年9月17日,我局收到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所检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批准立案并开始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9日购进上述批次的黄豆芽50斤,进价1.5元/斤,售价2元/斤,购进绿豆芽70斤,进价0.8元/斤,售价1元/斤,当事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我局于2019年9月24日向郑州市上街区肖德荣豆芽摊送达了检验报告(No:DC19410100463437203、No:NCP19410100463437194),当事人放弃复检申请。至我局执法人员立案查处时,该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其违法销售产品货值50×2+70×1=170元,违法所得为50×2+70×1=17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以下三组: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

2、当事人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3、当事人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豆芽和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查处。

我局于2019年1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郑上市监食药罚告〔2019〕47号《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销售没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0元;

二、罚款人民币1830元。

此罚款须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郑州银行上街区支行(郑州市上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内),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