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处〔2020〕71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夏促安宫廷桃酥王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CN9Y
住所(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济源路38号
2020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济源路38号的郑州市上街区夏促安宫廷桃酥王店进行检查,该店面积为四十平方米,现场发现该店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该店从业人员汤*娥正在从事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糕点的经营活动,其健康证发证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有效期为一年,已超过有效期,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并立即停止汤*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操作工作,待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再从事相关工作。2020年5月22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市上街区夏促安宫廷桃酥王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夏促安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汤*娥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糕点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郑州市上街区夏促安宫廷桃酥王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已构成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糕点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查处。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已责令郑州市上街区夏促安宫廷桃酥王店停止汤新娥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