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处〔2020〕065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小伟干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5C5AH0F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新农贸市场A-A区32号
2020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上街区小伟干调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海天白醋(生产厂家: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4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郑州市上街区小伟干调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南德调味品(生产厂家: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2月4日)现场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于2020年5月6日批准立案并开始调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以下二组: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
2、当事人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了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对该店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应当予以查处。
当事人属于二次违法,之前已被我局查处,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郑上市监罚告〔2020〕04014号《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
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此罚款须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郑州银行上街区支行(郑州市上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内),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