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30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霞超鲜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23A2W4G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东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07月02日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东的郑州市上街区霞超鲜菜店进行投诉举报处理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1-4层分别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黄金谷粒(标示生产商:河南省茂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1日,保质期:8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41012200034),共5盒”;“果仁棒(标示生产商:晋江市连天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08月09日,保质期:9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5058202409),共1罐”;“嘎嘣米酥(标示生产商:合肥宝大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1日,保质期:180天,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4012208478),共4盒”;“烤香馍片(标示生产厂家:河南聚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09月26日,保质期:9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41078200594),共1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黄金谷粒5盒、果仁棒1罐、嘎嘣米酥4盒和烤香馍片1包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
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店里具体情况;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4.郑州市上街区霞超鲜菜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5.负责人徐文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6.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进货渠道;7.涉案食品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进货方的主体资格情况;8.该店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符合小经营店要求。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郑州市上街区霞超鲜菜店(经营者:徐文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该店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是从事食品销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小经营店的规定。经调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298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经询问当事人,上述食品未再进行销售。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从轻处罚,给予郑州市上街区霞超鲜菜店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黄金谷粒5盒、果仁棒1罐、嘎嘣米酥4盒和烤香馍片1包;
2.罚款壹万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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