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19-07-17 2019-07-17
关于对郑州市上街区磊记湘西地锅饭店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31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磊记湘西地锅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2FLTB1R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

 

2019年7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的郑州市上街区磊记湘西地锅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和*敏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工作,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其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整改情况;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里具体情况;4.负责人和*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5.郑州市上街区磊记湘西地锅饭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认定情况。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和喜敏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和喜敏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佰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7月16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