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19-09-28 2019-09-28
关于对郑州市上街区大麦超市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45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大麦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5CG50XT

住所(住址):上街区峡窝镇卫生院北侧魏岗村委综合商务楼一楼

 

2019年9月9日,我局接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交办笺编号(20190909-01)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C19410100463436315),报告显示:2019年8月12日,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郑州上街区大麦超市抽取了快乐阳光饼干(普通韧性饼干),上述食品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C19410100463436315),当事人放弃复检申请,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批准立案并调查。

该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上述批次饼干是郑州市上街区大麦超市于2019年4月15日从荥阳建设路梦真食品经营部购进的,有台账记录和供货方的销货清单。这批饼干生产批号2019.03.04和2019.03.08的一共进了15箱,规格1×12/袋,购进价格是每箱50元,每袋卖5.5元,共卖990元,截至我局送达不合格报告时上述批次饼干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3.询问调查笔录1份;4.负责人高建保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郑州市上街区大麦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6.此批饼干的销售记录、进货票据及进货台账复印件各1份。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郑州市上街区大麦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说出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事先不知道购进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没收食品。至本案调查结束,未接到消费者反映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适的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7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