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19-10-22 2019-10-22
关于对张*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55号

 

2019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郑州市上街区登封路中段的郑州市上街区启蒙双语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该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3.当事人张梦蝶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4.出勤点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该园学生出勤率;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张梦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该单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建议给予张梦蝶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没收违法收入一仟柒佰柒拾捌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伍万一仟柒佰柒拾捌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