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19-11-18 2019-11-18
关于对郑州市上街区醉巴鲜烤鱼店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56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醉巴鲜烤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4NBR13K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欢乐金街10号楼3楼

 

2019年9月29日,我局接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交办笺编号(20190929-01)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CP19410106463439118),报告显示:2019年09月03日,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郑州上街区醉巴鲜烤鱼店抽取了黑鱼(淡水鱼,活),上述食品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CP19410106463439118),当事人放弃复检申请,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批准立案并调查。

该单位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查,上述批次饼干是郑州市上街区醉巴鲜烤鱼店于2019年09月03日从郑州市上街区胡老二活鱼店购进的,有台账记录和供货方的销货清单。这批黑鱼进了2条,购进价格是12元\斤,共84元,销售价格36元\斤。这批鱼共2条,抽检1条,另一条员工餐食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里具体情况;3.负责人曹延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4.郑州市上街区醉巴鲜烤鱼店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认定情况;5.供货方资质,此批还有的销售记录、进货台账及供货方的销货清单,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郑州市上街区醉巴鲜烤鱼店(经营者:曹延峰)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黑鱼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和检验报告,同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并不知道购进的上述黑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郑州市上街区醉巴鲜烤鱼店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7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