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65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大麦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5CG50XT
住所(住址):上街区峡窝镇卫生院北侧魏岗村委综合商务楼一楼
2019年11月01日,我局接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CP19410106463445114),报告显示:2019年10月09日,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郑州上街区大麦超市抽取了菠菜,上述食品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CP19410106463445114),当事人放弃复检申请,我局于2019年11月20日批准立案并调查。
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经查,上述批次菠菜是郑州市上街区大麦超市于2019年10月08日从荥阳市王村镇后新庄村村民杜青杰处购进的,有进货台账记录和销售记录。这批菠菜一共进了10斤,购进价格是每斤2元,每斤卖3元,共卖25.5元,剩余有一斤多枯萎销毁了,上述批次菠菜于10月09日当天全部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里具体情况;3.负责人高建保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4.郑州市上街区大麦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认定情况;5.此批菠菜的销售记录、进货台账及供货方杜青杰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荥阳市王村县后庄村村民委员会产地证明,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郑州市上街区大麦超市(经营者:高*保)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共购进10斤,购进价格是每斤2元,每斤卖3元,共卖了25.5元,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该公司销售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行政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蔬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身份证、荥阳市王村镇后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开的产地证明并复印留存,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禁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综合本案事实,对郑州市上街区大麦超市免于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