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处罚〔2021〕200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无瑕擀面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XP
住所(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街道淮阳路68-5
2021年10月05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集团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郑州市上街区无瑕擀面皮店经营的米皮进行抽样检测,抽检米皮样品数量0.6Kg,抽样基数是0.6Kg。2021年11月8日我局收到中检集团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CJ21100060),检验结果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明细及结果为“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38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1-2016(第二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郑州市上街区无瑕擀面皮店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CJ21100060)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410100440234563),当事人对上述米皮检验结论没有异议,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郑州市上街区无瑕擀面皮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产品,并且其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销货清单、该批次米皮合格证明等。在购进上述米皮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场我局向该商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称其2021年10月5日从郑州市上街区小梦凉皮店以4元/kg购进了上述米皮1KG,食品抽样0.6KG,收取抽样费21元;剩余0.4Kg,店员自己吃了,上述米皮货值金额共计22.6元(21+0.4×4=22.6),违法所得21元。另查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营业面积约二十平,从业人员两人,均持有有效健康证。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市上街区无瑕擀面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
2、郑州市上街区无瑕擀面皮店被委托人胡亚洲询问笔录第1次;郑州市上街区无瑕擀面皮店被委托人胡亚洲询问笔录第2次;检验报告(2121.10.05河南年辉食品有限公司)复印件;销货清单;供货商的询问笔录;郑州市上街区小梦凉皮店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检测报告(2021.03.25河南顺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应当适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中第十条第(一)项:(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已责令其停止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同时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二、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合格证明文件,留存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 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之规定,应当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之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关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裁量标准: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处罚基准为给予警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采购食品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元;
三、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