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处罚〔2022〕65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七点早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U
住所(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街道金屏路24-20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9日在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从业人员张延勋、席建玲、闫明群、乔贺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张延勋、席建玲、闫明群、乔贺珍立即停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操作工作,待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再从事相关工作。2022年4月26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员工张延勋于2020年11月2日办理的健康证,席建玲于2021年4月12日办理的健康证,均已超过有效期;闫明群于2022年4月6日开始上班,乔贺珍于2022年4月18日开始上班,未及时办理健康证;四人均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现场检查当日,张延勋、席建玲、闫明群、乔贺珍正在从事食品制作的工作,均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进门正对面墙上有室内宣传广告牌,上有“逍遥镇张记胡辣汤 具有健胃开脾、化痰止咳、祛风驱寒、活血壮骨、滋阴补阳、清热解毒、提神醒目、调和中气等神奇功效”字样。该广告牌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在许昌路上一个广告店里制作,具体店铺名称地址由于时间太久,当事人想不起来了,制作费用80元,没有票据。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市上街区七点早餐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张浩然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张延勋、席建玲、闫明群、乔贺珍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现场广告牌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操作的经营活动及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
一、郑州市上街区七点早餐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已构成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操作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查处。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肆百元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店内进门正对面墙上有室内宣传广告牌,上有“逍遥镇张记胡辣汤 具有健胃开脾、化痰止咳、祛风驱寒、活血壮骨、滋阴补阳、清热解毒、提神醒目、调和中气等神奇功效”字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结合本案事实,参考《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裁量基准“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 1.6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百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百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开户行:郑州银行上街区支行;名称: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900188017000029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