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处罚〔2023〕28号
当事人: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10676167355X7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兴区街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0xxxxxxxxxxx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64143335)和检验报告(No:SP2211-0695-611)食品名称:嵩山牌上街酱油(酱油);规格型号:360g/袋;生产者名称: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10-07。报告显示,检验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的标准指标≥0.4g/100ml,实测值0.37g/100m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于2022年12月5日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检验报告所述批次酱油,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生产灌装记录和销售记录。
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提交复检申请。我单位收到检验报告(NO SY20220220403)签发日期:2022年12月28日;样品名称:嵩山牌上街酱油(酱油);生产日期:2022.10.07;生产单位: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360g/袋。报告显示检验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的标准要求≥0.4g/100ml,检测结果0.39g/100ml。检验结论: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2717-2018标准要求。
经调查,上述批次产品一共生产了20包(每包30袋),售价为24元/包,货值金额480元,违法所得480元。截至调查终结,上述产品共计召回25袋,并自行销毁,剩余产品因时隔多日,未能召回成功。我局至今未收到因食用上述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等投诉或反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交办笺》复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证明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生产灌装记录及销售记录复印件、召回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进行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决定不予采纳,原因如下: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主要系其未严格控制生产过程,导致其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非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且我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已经考虑到企业存在的经营困难等实际情况,作出了对其从轻处罚的建议。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案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酱油中的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指标是酱油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氨基酸态氮含量越高,酱油鲜味越浓,反映酱油的质量越好。氨基酸态氮不合格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不会直接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该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召回不合格产品,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二款“(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同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7.1.5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此罚款须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上街区支行(名称:郑州市上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990018801700002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街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