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处罚〔2024〕2号
当事人:郑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
经营场所:郑州市上街区*****
2023年4月26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郑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碗)进行抽检。2023年5月5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肠杆菌超标)。我局已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10月7日,我局再次委托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郑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牛肉盘)进行抽检,2023年10月30日,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2023年11月17日,本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先后询问当事人,搜集调取相关证据资料。
本局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使用了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截止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消费者因使用上述餐具引起的身体不适等投诉或反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和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多次使用清洗、 消毒不合格餐具的事实;
3、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和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检人员工作证,证明抽检有效性。
2023年1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 洗净、消毒,炊具、用具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系二次违法,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7“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拒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5000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郑州银行上街区支行(账号:9900188017000029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3 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