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16号
当事人:河南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回春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1067662273132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登封路4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回春堂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于当日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乙酰螺旋霉素片(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180042)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5月23日批准立案开始调查。经查,上述药品是2018年9月28日由总公司配送至你药店。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0元。你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已被我局于2019年3月29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乙酰螺旋霉素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河南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回春堂大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企业负责人张二宝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代理人张金海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5、涉案的处方药销售记录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6、价格标签1份;7、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河南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回春堂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案。你单位未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乙酰螺旋霉素片共两盒,货值金额十元,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行政处罚标准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行政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于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合议,建议给予河南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回春堂大药房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8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