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食药罚〔2019〕18号
当事人:上街李新川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PDY08403041010617D2122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与许昌路交叉口向东
2019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与许昌路交叉口向东的上街区李新川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二甲硅油片(标示生产企业: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5毫克/瓶;产品批号:1511293;生产日期:20151129,有效期:201710),共1瓶”;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当归片(标示生产企业: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3克/片,100片/瓶;产品批号:17031001;生产日期:2017年03月10日,有效期:2019年02月),共2瓶”;濮阳市汇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马来酸氯苯那敏片(标示生产企业:濮阳市汇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4毫克/片,100片/瓶;产品批号:170511;生产日期:20170528,有效期:201904),共0.5瓶”;恒拓集团南宁仁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益母草颗粒(标示生产企业:恒拓集团南宁仁盛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5克/袋×10袋/盒;产品批号:170403;生产日期:2017.04.04,有效期:2019.03),共2盒”;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标示生产企业: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ml:0.2g(20万单位),10支/盒;产品批号:1730612;生产日期:2017.05.27,有效期:2019.05.26),共7盒”。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二甲硅油片1瓶、当归片2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0.5瓶、益母草颗粒2盒和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7盒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
该诊所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整改情况;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里具体情况;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5.郑州市上街区李新川中医诊所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的主体资格情况;6.负责人李新川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7.涉案劣药的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进货渠道正规;8.涉案劣药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资质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进货方的主体资格情况。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之规定:该诊所药品过期后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行政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该诊所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李新川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二甲硅油片1瓶、当归片2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0.5瓶、益母草颗粒2盒和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7盒;
2、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28元二倍罚款256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6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贰份,壹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