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1-08-04 2021-08-04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公告

因当事人因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于2020年7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惠平为案件主办人、张红琴为案件协办人。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健康人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66227284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广利;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东段13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豫CA37122039;经营方式:零售(连锁);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东段13号;企业负责人:张广利;电话号码:13592620524。

2020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东段13号的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健康人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抽查处方药头孢克肟胶囊(生产厂家: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0mg;批号:9T2101)的销售记录和处方,该药店于2020年6月30日销售的该处方药,现场提供不出医师处方。当日共销售1盒,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已被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健康人大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负责人张广利的身份证复印件;5、涉案的药品价格标签;6、涉案的处方药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7、现场拍摄销售记录照片打印件1份;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9、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该药店的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行政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健康人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健康人大药房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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