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2-11-29 2022-11-29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公告

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孟津路20号门面房的郑州壹心康新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孟津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于2022年11月12日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牛黄解毒片的行为。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查处。

经查,2022年10月28日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郑上市监责改(2022)01030号】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郑上市监当罚(2022)01021号】。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该店2022年11月12日的药品销售记录,发现该店于2022年11月12日销售处方药牛黄解毒片(规格:12片*2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2301;产品批号:20211003;生产日期:2021年10月07日;有效期至:2024年09月;生产企业: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梅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盒,该店现场无法提供医师处方,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郑上市监责改(2022)01031号】,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壹心康新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孟津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冯文会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张慧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认定;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郑上市监责改(2022)01031号】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涉案的处方药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涉案的处方药零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经营货值;

3、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文书号:郑上市监责改(2022)01030号】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文书号:郑上市监当罚(2022)01021号】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郑州壹心康新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孟津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应依法给予查处。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中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情形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从轻的处罚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上街区支行(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900188017000029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