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4-03-18 2024-03-18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处罚〔2024〕042号

当事人:上街区朱寨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营场所: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朱寨安置区北门

主要负责人:雷红勋

2024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药房内药架第一层上摆放有同一批次14瓶云鹏品牌的维U颠茄铝镁片,其中两瓶已开封(各剩余半瓶),产品批号:E211214,生产日期:20211224,有效期至:20231223,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已过期12天,上述药品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一处,无任何区分标识,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上述过期药品。2024年1月10日,本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药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从郑州华之轩医药科技公司购进,具有对应的郑州华之轩医药科技公司的药品销售出库(复核)清单和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药品进价为2.6元/瓶,价值金额52元。经逐一查验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的处方笺,在处方笺上未发现使用维U颠茄铝镁片,因而也认定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没有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主要负责人身份。

2、郑州华之轩医药科技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出库(复核)清单、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药品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产品批号为E211214的云鹏品牌维U颠茄铝镁片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药品照片、询问笔录、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郑上市监强决〔2024〕05001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41401)、郑州华之轩医药科技公司销售出库(复核)清单,证明产品批号为E211214的云鹏品牌维U颠茄铝镁片在执法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将过期的产品批号为E211214的云鹏品牌维U颠茄铝镁片与其他未过期药品混放,未做任何区别处置的事实。

5、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的处方笺,证明在处方笺上未发现使用维U颠茄铝镁片的事实。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限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提出陈述意见,称主要负责人家庭生活困难,请求减少罚款数额,经核查决定对其陈述意见予以采纳。

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能够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时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药品过期时间短、数量少,且因主要负责人配偶患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同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当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云鹏品牌维U颠茄铝镁片(产品批号E211214)14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郑州银行上街区支行(账号:9900188017000029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