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处罚〔2024〕6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爱尚名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6******0N42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新农贸市场C6区0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10183******2063
2023年12月4日,我局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郑州市上街区爱尚名妆店的肌咚角鲨烷香氛沐浴露(莫奈花园)(批号:WM21.10.20,限期使用日期:2025.10.19,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53;注册人:广州沃美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抽样日期:2023年11月21日;抽样数量:3瓶。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商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30485525147008C)、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2023)化检告[003]号。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单位:%;检验结果:0.00210;检出限:/;标准要求:≤0.0015%(淋洗类产品,不能和甲基异噻唑啉酮同时使用);结论:不符合;检验方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防腐剂检验方法等7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1年第17号)附件2《化妆品中防腐剂检验方法》。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批次的肌咚角鲨烷香氛沐浴露(莫奈花园)有4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经领导批准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在郑州市二七区千丽信化妆品商行购进肌咚角鲨烷香氛沐浴露一系列共36瓶,其中莫奈花园系列8瓶(批号:WM21.10.20,限期使用日期:2025.10.19,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53;注册人:广州沃美日化用品有限公司)。11月21日抽检3瓶,12月7日现场扣押了4瓶,销售了1瓶,进价是8.9元/瓶,售价是20元/瓶。以上产品货值金额160元(计算方式8×20=160)。违法所得80元(计算方式4×20=80)当事人对上述产品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建立进货台账,提供有电子支付凭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未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该批次化妆品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市上街区爱尚名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娟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
2、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支付凭证等;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
一、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据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同时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案当事人有积极配合的减轻情形,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肌咚角鲨烷香氛沐浴露莫奈花园(批号:WM21.10.20)数量4瓶。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二、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台账等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查处。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涉案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同时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当事人有积极配合的减轻情形,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本案责令经营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案责令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肌咚角鲨烷香氛沐浴露莫奈花园(批号:WM21.10.20)数量4瓶。
三、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大写:捌拾圆整)。
四、罚款4000元整(大写:肆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上街区支行(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900188017000029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