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上市监处罚〔2024〕94号
当事人:郑州市上街区慕临日用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YL5W
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上街区慕临日用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为网上销售,属“一键代发”模式,当事人在快手平台经营网店名称:羡慕善工张某,店内经营有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当事人店内所售化妆品:1、南京同仁堂爱肤宜祛斑霜;2、欧佩二裂酵母润养修护套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两款化妆品的供货方经营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请当事人在7天内向我局提供上述两款化妆品的供货商经营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凭证。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我局于 2024年5月15日批准立案并开始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内不采购、贮存化妆品,店内所有的化妆品均通过“代发”的模式进行销售,所售的化妆品均不流通至店内,均系联系厂家通过物流将化妆品直接发送至顾客。在我局下达《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法定时限内,当事人仅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提供所售化妆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凭证。截至调查终结,我局暂未收到因使用当事人所售化妆品而引起的不良反应的投诉或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市上街区慕临日用百货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邢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照片打印件7张、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网店产品截图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和情节;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截图打印件1份、《认错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自愿认罚承诺书》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及主动认错纠错;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上市监罚告〔2024〕04016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店铺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 版)》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一条:“对于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主观、客观因素,选择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减轻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教育作用,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按照法理情衡量,仍然显失公正的,应当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级符合减轻。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化妆品未建立、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凭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电子缴款通知书扫描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款;或者根据本局开具的纸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郑州银行上街支行缴纳上述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