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3-06-30 2023-06-30
郑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强市支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旅游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7号)精神,推动郑州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郑州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郑财科文〔2021〕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从市级文旅产业融合发展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引导郑州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注册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奖补的个人、团体或事业单位。

第四条 扶持范围:

1.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品牌;

2.支持乡村文化旅游发展;

3.支持旅游标准化建设;

4.支持文化旅游新业态发展;

5.支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

6.加强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和国际化推广;

7.支持小剧场演艺产业化发展;

8.支持参加国家级、省级赛事活动;

9.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0.其他用于文化旅游融合事业发展的经费。

第三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支持创建国家、省级文化旅游品牌。

1.旅游度假区。对新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50万元;

2.A级旅游景区。对新创建成功国家5A、4A、3A级(市辖区)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3.旅游休闲街区。对新创建成功国家、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4.星级饭店。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5.旅行社。对新评定为5A、4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6.旅游民宿。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乡村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7.特色生态旅游示范镇。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特色生态旅游示范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8.智慧旅游示范单位。对新成功创建省级智慧旅游示范单位的,按照评定的5钻、4钻、3钻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旅游饭店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旅行社10万元、8万元、5万元;

9.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六条 大力支持乡村文化旅游发展。

1.旅游村庄、A级旅游景区村庄。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特色村、示范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3A级、2A级旅游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对新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3.文化产业特色乡村。对新评选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特色乡村,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旅游标准化建设。

1.对新创建成功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2.对新创建成功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八条 鼓励支持文化旅游新业态发展。

1.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2.体育、康养等跨界融合旅游示范基地。对成功创建省级体育、康养等跨界融合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其他新业态。对具有特色潜力的新兴业态转化为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各种形式游乐项目等旅游产品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实际投入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上限为合同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际投入金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准。

第九条 支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

1.重大休闲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对重大休闲旅游项目和景区提升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实际投入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上限为合同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投入金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准;

2.旅游交通标志标识、旅游集散中心、自驾车营地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按照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实际投入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上限为合同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际投入金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或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准;

3.重点文旅产业项目。对入选文化和旅游部“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加强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和国际化推广。

1.旅游国际化推广。对组织开展落户郑州的国际旅游会议(会展)项目竞标(申办)的,给予竞标成本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2.支持打造研学旅行基地,经市文广旅部门联合评定推荐,获评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支持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引客入郑。组织招徕来郑旅游的专列团队,人数在300人以上,在郑游览至少两个收费景区并住宿2晚以上的,每列次奖励地接旅行社5 万元;组织招徕来郑旅游的专列团队,人数在 300 人以上,在郑游览至少三个收费景区并住宿1晚的,每列次奖励地接旅行社5 万元。符合前述奖励条件,以每列次300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天,则给予25元人民币奖励。

旅行社接待量、旅游包机的奖励标准,按照《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郑政〔2018〕6号)执行。

旅行社接待量、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奖励项目的申报与审核程序,按照《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郑政〔2018〕6号)和《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郑旅〔2018〕55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小剧场演艺产业化发展。

对全年完成50场次演出的小剧场予以补贴,300座席以上的小剧场,超出场次按每场5000元给予补贴,单个剧场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300座席以下的小剧场,超出场次按每场3000元给予补贴,单个剧场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在同一剧场演出的同一剧目补助场次不超过20场,对全年未能完成50场次演出的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参加各类国家级、省级专项技能赛事活动及展览交易活动。

1.对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荐,参加全国、全省组织的导游大赛、红色旅游讲解员大赛、星级饭店服务技能竞赛,且获得全国前10名、全省前3名的参赛人员,分别给予其所在企业或行业组织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2.对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荐,参加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文化和旅游产品交易博览会,并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选手组织或推荐单位,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每年补助项目数量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主要用于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等;

2.市级非遗示范性展示馆、传习所。郑州市非遗示范性展示馆项目补助,单个展示馆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每年补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主要用于充实展示内容,提升展陈水平。市级非遗示范性传习所补助,单个传习所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每年补助数量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主要用于加强传承培训,提高传习水平;

3.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每人每年3000元,主要用于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研究、传习、传播等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用于购置传承工具、设备、材料。

第十四条 文化旅游融合事业经费用于促进我市文化广电旅游事业发展,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  奖补方式与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资金补助方式分为市县补助和市直补助方式。

1.对市县补助分为直接奖励、以奖代补、直接补助。对有明确奖励标准的,按标准直接奖励补助。对经评审符合奖补条件的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根据评审结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对鼓励新兴业态建设发展项目等,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扶持。

2.市直补助资金。市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直文化旅游单位的旅游宣传、艺术发展、运营补助及设备购置、舞台艺术进乡村进社区、传统文化进校园、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的开展;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六条 由国家级、省级相关部门评定的并通过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报的奖补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实施奖补。(适用于第五、六、七、八条)

1.组织申报。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进行审核。

2.党组审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上级部门评定结果文件材料,经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奖补单位及奖补金额。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合发文并下拨资金。

第十七条 由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认定的奖补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实施奖补。(适用于第五、六、七、八条)

1.组织申报。

①提交申请。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奖补申请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②项目初审。各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③组织评审。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

2.党组审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经过对项目的评审验收等环节,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奖补单位及奖补金额。

3.情况公示。拟制奖补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合发文并下拨资金。

第十八条 市本级由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直接认定的奖补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实施奖补。

1.提交申请。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由业务处室进行初审。

2.党组审定。经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奖补单位及奖补金额。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财政供给单位不享受对市县补助类奖励;同一项目单位每年最多申请一项奖励;同一主体不重复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初审单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扶持奖励资金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资金,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不按规定列支资金,或支出方向、内容与文旅融合发展不相符的,收回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资金的资格。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有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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