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3-11-30 2023-11-30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权责事项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为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轻微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一般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法所得3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发现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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