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护目标
“持久水安全、优质水资源、宜居水环境、健康水生态、先进水文化、科学水管理”。
二、关于各级河长的职责
(一)切实履行河湖长的法定“组织领导”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条:“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二)扎实履行市、县级河湖长的“组织领导”和“牵头组织”职责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市、县级河长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河湖,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应河湖问题整治,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对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上级河长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三)踏实履行乡级河长湖长的“河湖巡查”和“清理整治”职责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乡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四)坚实履行村级河长湖长的“巡查上报”和“劝阻制止”职责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