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5〕107号)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二、征收标准
《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
《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12号)
(一)对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 立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征收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上街区税务局
四、征收范围
上街区内生产建设项目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